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部署,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高质量科普公共服务,充分发掘利用社会科普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江苏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2021—2035年)》《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十四五”发展规划》,经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参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普主题和内容,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主要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类,实行分类认定和管理。
(一)自然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主要包括: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场馆,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性科技馆、自然博物馆、某一领域专业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等。
2.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原则上中小学校不参与创建活动。
3.“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4.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科技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5.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6.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文博、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
(二)社会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社会力量建设,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人文社科普及服务的机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场所、历史文化景区、教育机构(场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展示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传播机构等)。主要包括:
1.教育研发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优质社科普及人才和学科(学术)资源,具备开展社科普及理论研究和产品研发能力,能够形成社科普及工作引领力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省内高校、社科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团体等。
2.文化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社科普及活动、进行先进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场馆(所),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美术馆、艺术馆、文化类景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
3.媒体传播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备媒体策划、制作、传播场所、设施以及技术手段,能够利用媒体传播渠道,提升社科普及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省内广播电视传媒集团、传媒出版机构、网络新媒体传播机构和企业等。
第三条 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工作,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由省科协、省社科联、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前述四部门简称“认定单位”)联合认定。由省科协会同省社科联、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制定认定办法,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由省科协、省社科联、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联合组成,设在省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协调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相关工作。
在省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统一指导下,自然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组织以及年度考评等日常工作,由省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社会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组织以及年度考评等日常工作,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
第六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并已获得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学会或设区市科协、社科联认定与命名的本地区、本部门相关科普教育基地,均可自愿按照《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并适时在自然科学类或社会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中择一申请认定。
对部分未获得上款所确定的下一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基地,可由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学会或设区市科协、社科联,在自然科学类或社会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中择一推荐并申请认定。
第七条 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学会或设区市科协、社科联五类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推荐。申请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机构可任选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社科联等五类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每个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认定申请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推荐顺序。
(二)初评。省认定与管理办公室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的申报单位(机构)情况进行初评。评审期间对申报单位(机构)实地抽查。
(三)终评。省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和命名。拟认定名单经“认定单位”审定和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自然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命名“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社会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命名为“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联合颁发牌匾。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认定单位”对省科普教育基地负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和督查权利,各基地应自觉接受推荐单位和“认定单位”工作指导与考核评估。
第十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上级部门应加强对其管理与服务。各级科协、社科联、科技局和教育局要对各科普教育基地改善工作条件、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为加强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与考核评估制度。考评结果“优秀”的基地优先推荐参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自然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需重新申报。基地实行中期考评,认定命名有效期内的第三年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社会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每4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和复评考核,通过复评后取得继续认定命名资格。在复评考核期内,省社科联每年从基地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普及活动开展和社会普及成效等方面,对25%的省级基地建设进行调研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江苏省社会科学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单位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或“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认定命名: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不参加考评或考评不合格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苏科协发〔2015〕179号)、《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苏社联发〔2019〕36号)同时废止。